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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促进城乡社区治理


农村新报讯(记者万可庆、罗雪珊、通讯员仁轩)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或者城市社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村社区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农村社区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范围确定社区工作者人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完善网点布局、生态结构和服务功能,着力引导市场、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养老等服务,鼓励支持企业在乡村建立综合性服务网点,提升农村居民生活便利化水平。

《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再利用等工作;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秆焚烧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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