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第二十一条【多收价款的处理】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 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计算】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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