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春耕春播已经进入关键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7日)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17年春,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销售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和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约11.92万斤。
项某忠明知从李某伟处所购“种子”无正规标识,且缺乏“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重要指标,为牟取利益,冒充“山东种子”或者“通榆四粒红”,一部分转售给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杨某祥、郑某红、周某琼、张某宝等人(均另案判刑)帮助销售给农民,李某文将所购假种子转售给付某(另案处理)。
项某忠、付某、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将该假种子销售给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通榆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322户农户,销售金额共计约238万元,种植面积共计约1450公顷,均不同程度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448万元。经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
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另外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则因制售假兽药、假农药受到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各级法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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