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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原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了,在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找出责任人?近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给予明确。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共同发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则由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草局一起发布。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两个《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以进一步落实污染担责原则。

  这位负责人表示,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所需的资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不会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他说,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细化责任人认定规则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这位负责人说,制定实施两个《办法》正是依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这一要求。“两个《办法》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他表示,这是当前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重点。但是,两个《办法》不涉及民事纠纷责任人认定,民事纠纷责任人认定应当依据民事法律予以确定。

  这位负责人说,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两个《办法》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的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污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涉及林地、草地污染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其他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这位负责人强调,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土壤相关问题不属于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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