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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原则


  哪些情形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有三种情形,即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则规定,农用地或者其周边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农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严格认定程序

  两个《办法》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土壤污染是一种状态,只要污染状态存在,土壤污染责任人就有担责的义务。

  这位负责人说,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两个《办法》同时规定,建设用地、农用地及其周边曾存在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或者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两个《办法》特别强调,国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有关线索。鼓励和支持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就如何保障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历史污染调查、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是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的一个难点问题。他表示,为确保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两个《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

  根据两个《办法》要求,认定部门可以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调查机构启动调查。这位负责人说,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污染行为,判断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调查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专职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调查报告提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这位负责人表示,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有利于培养稳定的认定队伍,提高认定工作的水平。

  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两个《办法》发布后,有人担心认为,开展责任人认定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对此,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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