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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原则


  他说,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的事项,就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这位负责人指出,两个《办法》明确提出,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所需的资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尽可能避免出现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政策就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出诸多制度安排,其中包括“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这位负责人表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还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这位负责人说,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土壤污染状况,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带来后续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风险。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后,作出认定决定,并连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这位负责人说,两个《办法》规定,在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审查过程中以及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土壤污染责任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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