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业农村部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八、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3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九、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海关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因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农业农村部可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验核纸质信息并进行纸面签注。
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业务工作,联系电话分别是010-59194007、 010-95198。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20-12-18/274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