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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的措施拟将出台


 

       一、进出口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进行管理。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二、进出口的农药应取得我国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见附件2)。


       三、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下同)与境外生产企业一致的,农药进口单位凭农药登记证和原产地证、进口农药质量保证书在单一窗口办理;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与境外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农药进口单位还应提供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与境外生产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经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凭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的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经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见附件3),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五、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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