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0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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