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1年起始数量以2020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20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20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20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20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20年之前有业绩,但2020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21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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