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20-09-01/272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