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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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