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共享员工”模式下应注重农民工权益保护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倡议

“共享员工”模式下应注重农民工权益保护

本报记者 高雅

  新冠疫情发生后,由于防护需要,餐饮、旅游、酒店等一些服务性行业迟迟无法开工,在这类行业工作的农民工们不得不“另谋出路”。另一方面,面对网购订单暴涨,电商、外卖、物流企业却面临着“用工荒”,如何让大量农民工在复工复产后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实现人力资源合理分配,“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应运而生,让员工在企业之间临时流动成为可能,却也带来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权益如何保障?出现劳动纠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召开以“共享员工”用工模式下法律风险与防范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共享员工”用工模式下法律风险与防范白皮书》并回答记者提问。

  “‘共享员工’用工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将一定时间内闲置的人力资源调配至具有需求缺口的企业,以降低输出企业人力成本、提高输入企业生产能力、确保待岗员工获得报酬的用工模式。”门头沟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辉介绍,其优点是可以减轻部分企业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的资金压力,解决“用工荒”企业用工不足的问题,保障员工的生活收入。

  随着时代需求的发展,“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很有可能从特殊时期企业间的“抱团取暖”转变为一种常态的用工模式,季节性或阶段性的共享用工成为互利共赢的选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企业用工模式并不规范,可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员工与输出企业、输入企业三者之间将产生不少争议,司法机关、人保部门和劳动仲裁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统一裁判尺度,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安辉建议,农民工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与输出、输入企业之间就共享期间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及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签署具体的协议,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门头沟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韩晓飞表示,各方在签署协议时还要明确“共享员工”与输入企业的用工关系及与输出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的条件和情形,解除共享协议及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支付情形和主体等。在输入企业与输出企业分别支付工资和劳务费的情况下,应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预测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