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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嘴馋”惹的祸


都是“嘴馋”惹的祸

——直击非法毒杀野生斑鸠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高雅

  

  

  都是“嘴馋”惹的祸

  

  案件庭审现场。 姜川 朱君贺 摄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野生动物中,鸟类对于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发挥着关键作用。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仍然有不少人为满足自己的猎奇心态和口腹之欲,不惜以身试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毒杀野生斑鸠刑事案件。

  

  一时“嘴馋”终酿大祸 非法狩猎获刑六个月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史某在江苏省睢宁县一田地内,将农药“呋喃丹”掺入玉米粒后撒至田地,毒杀野生鸟类63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63只鸟类中,14只乌鸫属于野生动物,另外还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两种斑鸠均是列入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且史某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睢宁县公安局经综合判定,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遂向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史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案件公诉人范璞表示。

  “我……我知道捕鸟是不对的,但是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在庭审现场,史某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十分后悔。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条件改善、生活水平提高,一些人无视法律法规,将狩猎、食用珍稀野生动物,视为身份地位、经济实力的象征。当人民陪审员提出“毒杀后的鸟类用来做什么?”问题时,史某回答:“就是‘嘴馋’,想捕几只野味尝尝鲜。”而面对人食用被农药“呋喃丹”毒杀的鸟类会不会中毒问题时,史某则表示:“我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问题。”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案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性,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史某采用药物毒杀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所狩猎的鸟类数量较多,均已死亡,情节恶劣,危害较大,应予严惩,但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杀的鸟类尚未食用和进入市场流通,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投毒狩猎野生动物 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为了从专业角度分析山斑鸠与珠颈斑鸠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和以毒杀方式狩猎斑鸠对生态系统的危害性等问题,合议庭邀请中国矿业大学生物学副教授单爱琴和南京农业大学药理学教授王丽平作为专家辅助人辅助审判。

  自然界各物种间存在生态链,非法狩猎会破坏生态系统。“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山斑鸠与珠颈斑鸠处于野生动物食物链的中间环节,狩猎斑鸠将对整个鸟类生态系统产生直接破坏,将影响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食物结构、营养结构、生物链等,还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很大破坏。”单爱琴表示,在运输、加工、食用野生鸟类过程中,多种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等可能在动物与人、人与人之间传播,造成严重的群发性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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