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药经营业户:
农药经营者作为联系农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和纽带,在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又是备春耕农用物资供应的重要节点,农药经营者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与生产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农药经营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农时及早落实经营计划,抓紧产品采购。特别是对春耕期间苗前和苗期使用的农药要及早安排产品到货,保障库存,满足农时需要。营业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责任体系,对员工上下班、防护、消杀、测温、办公、就餐等环节作出细致规定,做到有备无患。要建立上岗人员流动信息卡,详细记录每一位经营人员个人流动信息和健康状况,明确上岗条件,降低带病上岗风险;要根据岗位特点,尽可能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上班、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要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通风制度,严格执行出入人员(包括农药购买人)体温监测筛查等要求。对于员工用餐,要采用分时错峰隔座就餐或盒饭送餐方式,并保障食品安全。要妥善安排好员工上下班交通,做好交通工具的防疫消毒通风等。无论乘车还是在经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加强经营场所包括经营门店和仓库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安全管理。要做好农药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以及对有关设施设备、内部电线、用电设施、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一是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二是认真履行农药采购查验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农药产品符合国家农药登记规定和依法生产的,避免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三是认真履行台账记录制度,通过进销存系统如实记录所有采购、销售的农药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购药人信息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证信息记录完整。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依法依规诚信开展经营活动,既能维护使用者权益,对经营者自身也是一种保护。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行业诚信更能体现出一个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农民利益的高度负责精神。我们提醒各位业主,在当前农药物资供应时间紧迫的形势下,更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卖好药”、“服好务”,为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四不采”:(1)不采购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2)不采购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农药;(3)不采购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销企业所销售的农药;(4)不采购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五不卖”:(1)不卖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2)不卖未附具标签的农药;(3)不卖无生产日期或批号、无保质期或过保质期的农药;(4)不卖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5)不卖所登记作物在我省没有种植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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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 苗期 间苗 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