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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乡村振兴


法治视角下的乡村振兴 ——《万世根本——乡村振兴法律制度》简评 任达隆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近日出版的《万世根本——乡村振兴法律制度》,是刘振伟同志从法治视角看乡村振兴的新作,聚焦乡村振兴法律制度建设。

  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的主线展开,是该书第一个鲜明特点。乡村振兴是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事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全局。乡村振兴涉及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涵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实施时间长达三十多年。面对领域宽、跨度长的国家重大战略,法治保障至关重要。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不是一部单行法律,而是全部涉农法律法规的集成,是一个制度体系。对标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法治如何保障,该书提供了思路。

  突出新时代特征,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展开,是该书第二个鲜明特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体制由来已久,城乡发展差距大有深层次的体制性原因。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思路,逐步破解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调整完善。作者认为,城乡融合发展,要走的路很长且不平坦,但方向对了,总有到达的时候。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跳出“三农”,要用“愚公移山”精神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渐进式调整城乡融合的法律制度。对此,要敢于啃硬骨头,要有紧迫感,立法不能慢,更不能等。

  着眼农业农村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如何处理好乡村振兴法律制度建设中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展开,是该书第三个鲜明特点。关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必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必须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这是“主基调”。同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需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与时俱进,通过“完善”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会更加稳定。作者主张,法律制度建设要给地方留出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空间,看不准的问题不匆忙定论,注意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创新性实践经验。作者认为,将“三权”分置、“工商资本下乡”“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使用指标增减挂钩”等创新性实践制度化十分必要,还要抓紧做跟进的文章,细化具体的制度措施,让好的制度落地生根。

  作者认为,建立乡村振兴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解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质量效率三大问题,是乡村振兴战略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制度建设要聚焦这三大关键问题,及时跟进,积极作为。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没有法人资格,是何种类型的法人,长期以来争论不休。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作者多年来一直呼吁在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中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认为,法人制度应坚持实践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在动态中发展完善,否则会抑制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机。特别法人的具体制度设计,既要尊重其在市场竞争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又要兼顾其特殊性,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农村实际的特别法人治理结构。该书记录了这个探索过程,提供了作者长期跟踪研究的成果。

  关于乡村产业振兴的法律制度建设,作者认为,涉农产业法律制度要符合产业发展规律,既要体现产业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又要超前设计并留出空间,激活生产要素,否则会阻碍生产力发展。比如,对于发展现代种业,立足于建立现代种业制度,对能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能放则放,如简化种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等,对需要政府严格监管加强调控的,该管则管,不能随意推向市场,如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等,通过严格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在2018年非洲猪瘟暴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背景下,作者认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顶层设计,尽快完善动物防疫方针,实行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相结合的方针,科学界定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动物调运监管制度,完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明确支持保障措施等制度。作者认为,由政府包揽强制性免疫及忽视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传统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现阶段规模化养殖的新情况,需要尽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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