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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应加快推进农地利好政策变现


  世界各国经验证明,在城市化过程中,国家总体建设用地是减少的,耕地是增加的,因为城市化提高了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人均占有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3.5倍,全国城乡建设用地22万平方公里,其中村庄建设用地达17万平方公里即2.55亿亩。推进这项改革,不会冲击18亿亩耕地红线,还可以增加耕地。关于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即允许在一定地域内农户退出宅基地后新增耕地与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刘森建议,至少应当在省域内进行,如果限于县域内,就会使占补平衡失去意义。

  允许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也增加了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机会。特别是农民工的下一代,在城市接受较好的教育,逐步融入城市,除部分返乡创业外,多数人不会再回到农村去了,他们的住房财产权益需要得到切实保障。

  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能不能分享到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是能不能跨越中等收入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的关键。日本、韩国与印度、巴西、墨西哥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国正处于向高收入国家跨越的关键阶段,落实《决定》精神,使中国农民也能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将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顺利跨入高收入国家行列提供重要土地红利。

  

  第三,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长期以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多是由政府从农民手里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在完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建设后,进行“招拍挂”。这个过程中,土地价值增加了几十倍,而被征地农民获得的权益往往不成比例。同时,还要使远郊农民充分分享到城市化发展的成果。按照《决定》精神,农民将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或入股)中获得较高补偿(分红),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和住房,这是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对征地制度的重要改革。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城乡之间生产要素不能双向自由流动,农村的劳动力、资金、土地源源不断流入城市,而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到农村流通不畅,这是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原因。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是加快农村发展的关键途径。

  回顾历史,每次农村改革的突破,都会为国家整个改革进程注入强大动力。当前,重点聚焦农村改革,统筹农业现代化、乡村振兴和农民工市民化三项重大工程的改革和发展,释放城乡一体化的巨大发展潜力,是克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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