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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持续强化,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本报记者 李秀萍 高雅

  日前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纪恒报告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救助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财政投入逐年加大,救助水平持续提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实现“两不愁”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取得显著成效。

  

  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健全

  李纪恒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指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众。全国所有省份均出台实施办法,有关部门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制度。

  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中央层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26个部门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普遍建立乡镇(街道)层面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部署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5年来,全国年均开展各类核对1.1亿人次,不实申报检出率为8%左右;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2019年1月—9月,各地民政部门累计为社会救助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29亿元,惠及困难群众1.26亿人次。

  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强化各级责任,明确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乡镇(街道)的审核责任和县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批责任;提高救助时效性,采取“先行救助”、在乡镇(街道)建立备用金制度等措施;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逐步减少需群众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推动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全面实施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结合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部署开展农村低保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坚决整治“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2019年1月—9月,各级民政部门共收集问题线索29855条,其中查证属实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1319件,涉及干部705人。

  

  兜底保障缩小城乡差距

  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持续强化。明确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从2017年底开始,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动态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截至2019年6月底,22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473元,所有深度贫困县平均标准达到3979元,“三区三州”所辖县平均标准达到3862元;全国共有174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63.5%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重病、重残人员。

  社会救助制度优势日益彰显。中央财政建立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2016年至2019年,共安排补助资金5618亿元。同时,中央财政也加大医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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