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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监督检查方面

    1.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2.整改报告及复查记录等(如有);

3.抽样检验报告(如有);

4.对不合格农药追踪调查情况(如有);

5.产品召回情况(如有);

6.督促农药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环境保护制度的督导记录。

  (三)处罚方面

  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较轻需要整改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法生产农药的大案要案,县局、市局在查处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市局和省厅。对于跨县域、跨市域的案件,市局、省厅应分别组织协调或指导查处。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监管队伍建设,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与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

检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农药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检查人员应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结合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综合调度、整合监督资源,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不得妨碍农药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农药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省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省级农药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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