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八)是否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九)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十)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十一)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行为;
(十二)其他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由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数量和实际监管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管企业:
(一)近三年,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并经查实的;
(二)近期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
(三)近期有群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四) 近期发生过农药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生产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
(七)上级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
(八)其他应当列入重点监管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重点监管企业,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可结合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一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疑似假农药、劣质农药或其他质量可疑的农药产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 市局、县局每年12月底前应分别制定下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县局应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市局,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市局应根据县局的总结报告,以及自行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日常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省厅,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和重点等,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检查:
(一)向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要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三)督促被检查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并建立督导记录。
(四)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和发现问题的性质等,必要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公示检查信息。
(五)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日常监督情况及检查记录报派出单位。
(六)对于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农药生产企业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十八条 省厅、市局和县局应按“一企一档”原则,分别建立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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