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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记录报派出单位。

(五)对于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农药使用者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农药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十八条  省厅、市局和县局应按“一企一档”原则,分别建立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包括农药使用者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监督检查方面

    1.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2.相应整改报告及复查记录等(如有);

  3.抽样检验报告(如有)。

  (三)处罚方面

  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较轻需要整改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农药使用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农药登记或生产许可的农药、假农药、劣质农药和标签不合格的农药,应追溯至农药经营者,并依法对农药经营者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监管队伍建设,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与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

检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农药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检查人员应对知悉的农药使用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结合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综合调度、整合监督资源,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不得妨碍农药使用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农药使用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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