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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1日

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行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省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省级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市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市级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县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县级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生产地与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农药生产企业,由生产地所在辖区的市局和县局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厅、市局和县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实施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委托生产农药行为;

(三)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生产条件是否仍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存在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

(五)是否采购、使用了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六)是否出厂销售了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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