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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四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等,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时公布名单。

第六条 农药的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协调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培育具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能力的专业处置单位,以适应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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