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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监管队伍建设,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与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

检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农药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检查人员应对知悉的被检查者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结合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综合调度、整合监督资源,做到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不得妨碍农药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农药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我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的行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省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省级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市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市级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县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县级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厅、市局和县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实施

第八条  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是否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二)是否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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