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
案例:化肥使用不当造成辣椒减产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兰陵县车辋镇北漫溪村任某等16户村民购买了某品牌复合肥,因使用不当导致大棚辣椒大幅减产。农户要求化肥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但经营者认为该化肥无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任某等人前往该县市场监管局和消协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经调查,该化肥无质量问题,但外包装标有“含缩二脲,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字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家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导致农户因化肥使用不当产生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家赔偿任某等16户菜农共计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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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3-15/26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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