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经营劣质农药等30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裁量基准,自今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违法主体为单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主体为个人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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