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种子推广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
“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
而在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作出处罚时,对数量是如何界定的?
在《种子法》颁布之前,已退出的品种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撤销审定品种问题?
近日,农业农村部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种子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就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意见。
一、关于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问题?
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二、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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