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等18部规章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17日农农发〔2002〕2号)等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涉及到肥料、农药、种业等行业,旨在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
据了解,此次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第二次修订,修订内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行政审批方面
一是取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事项。此次修改中删去以下内容: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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