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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四)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退出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把住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格禁止以挂靠的名义违规经营,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予以清理。要彻底捣毁制假生产窝点,切实加强市场整顿。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农资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五)突出监管重点。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是指种子(种苗、奶牛冷冻精液)、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农膜等品种。要结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施行,突出加强农药市场整治和监管,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检查力度,积极开展“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重点区域是指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呈现区域化发展特征的地区;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集散地;以及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对象是指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条件,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地下窝点;有多次严重违法行为记录,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乡村流动商贩。
  (六)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春耕、秋播前等农资购销高峰季节,结合“三个重点”,制定针对性强的农资质量抽检计划,提高抽检密度,扩大抽检范围,实行动态监管,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检测结果数据库,开展统计分析,准确把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升农资质量预警能力。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避免因重复抽检干扰正常经营。要加强检测结果共享机制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七)狠抓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要巩固农产品专项整治成果,坚持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已公告停止生产使用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禁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以及“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以及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继续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毒鼠强的清缴和防范工作。
  (八)继续加大农资产品广告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监督和指导广告经营单位严把广告发布关,严查广告证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媒介的重点监测,组织力量对农资产品的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的农资广告印刷品进行重点监控、巡查。重点查处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产品广告,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九)狠抓大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及时分析整理案件线索,锁定指向,深挖细究。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要设立大案要案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各地、各部门办大案、办要案、办难案,坚决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积极推行农资信用监管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鼓励和引导农资企业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舆论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增强企业参与诚信评价的积极性,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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