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案件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发改委、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定期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要及时通报,案件涉及的地区或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协查工作,保障执法监管到位。
三、推进放心农资进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项工作。农业、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在总结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名优农资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组织创新农资供应模式,直接到农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十二)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加强对大型农资企业和重点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帮助和指导,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发展农资直供、连锁配送、连锁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净化农村农资消费环境。
(十三)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建设。农业、发改委、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鼓励、引导和督促农资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在市场监管、信访举报、质量检测、群众评议等工作基础上,积极建立本区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征集、发布、评价等管理制度,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守信企业予以宣传扶持,促进其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失信企业依法严厉惩戒,加大监管力度。
(十四)加大农资使用的服务指导。要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积极组织和协调各类协会、中介机构和经营性科技服务机构,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做好培训、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大力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基层农民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节本增效,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农业生产事故。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假合力
(十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级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农资打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协调小组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研究和部署农资打假的有关工作,对重大农资案件要及时协调查处,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打假效能。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列为重要工作,保障工作经费,不断改善执法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强化层级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各省(区、市)也要对所辖区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着力抓好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机构稳定、执法有力的各级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队伍。积极推行农资义务监督员制度。要继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体系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农资打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十)广泛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把握农资购销形势,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同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07-2-6/208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