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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立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根据《办法》,广东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托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统一的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与此同时,还要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

  《办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回收等作出了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农业投入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防治土壤污染。

  《办法》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并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并依法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 (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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