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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总养分可以是氮、磷、钾三种或两种之和,也可以是氮和钾中的任何一种养分。b.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c.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枸溶性磷”的产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缓释氮肥以及缓释钾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d.应以单一数值标注养分释放期,其允许差为25%。如标明值为6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允许范围为6月±45天;如标明值为3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允许范围为3个月±23天。e.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对于不含氮的缓释肥料,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i.除表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尿素中的缩二脲含量等。

a.缓释养分为单一养分时,缓释养分量应不小于8.0%;缓释养分为氮和钾两种时,每种缓释养分量应不小于4.0%。

标准号:GB/T23348-2009,2009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钾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产品的所有颗粒或部分颗粒经特定公益加工而成的缓释肥料,不适用于硫包衣尿素等无机包膜的肥料,不适用于脲醛缓释肥料,也不适用于利用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技术延缓养分形态转化的稳定性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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