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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相关问题解答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对农民的补贴要力争6月30日前发到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发文表示在6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的有:辽宁、吉林、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浙江、云南、贵州等。

  “三补合一”资金将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

  那么,关于具体如何申请补贴,补贴范围是如何划分的等等这些问题,下面这些事儿您得知道。

  一问:农户如何申报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实行农户申报制度。每个农户依据本户情况,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并对所填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农户签字后,上报到村民委员会。

  二问: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范围如何划分?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三问: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和依据是什么?

  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四问: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五问: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六问:农户在耕地内种植果树、茶叶、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栽种苗木、花卉、景观树等林木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规定的,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

  七问:农户在耕地内自行开挖池塘从事渔业等水产养殖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的规定,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而不属于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均可申领补贴。

  八问:每个县(市、区)的亩平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每个县(市、区)根据省财政厅2016年分配的资金总规模加上上年少量结转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另行安排的资金,作为2016年补贴资金总规模,按经地方政府审核确认的补贴总面积,计算出本县耕地地力保护的亩平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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