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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不能再回头搞垄断


□谭铁安

编者按

在计划经济时代,农资垄断经营模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现阶段,一些农垦企业、国有农场等,仍然存在着垄断的烙印,甚至习惯于这种经销方式。实际上,在市场化成为农资经营主流的背景之下,一些国营农场等区域、某些农资产品当前还存在专营、特许等经营形式,这些有着垄断模式烙印的方式,虽然还有着生存空间,但迟早会被市场竞争的潮流所取代。

随着农村土地经营形式进一步活跃以及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农资经营的形式越来越灵活,网购等现代经销手段也被引入农资经销环节当中,农资经销已经不局限于某一区域的市场,虚拟市场、边际市场以及与农资相关的产业市场对农资经销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作用也越来越复杂。在此前提下,农资垄断经营或者说专营,恐怕难以适应农资市场发展的潮流。

目前农资垄断经营主要有以下三种:

区域市场垄断。这种垄断经销形式,主要集中于一些大型农场、农业垦区等区域市场。这些单位在组织农业生产、安排产业经营等方面仍然有较大的计划性,在区域范围内,由内部农资经销机构组织、安排、供应农资。当然,不能完全否定这种经销模式的合理性,而且对于一些科研、尖端的农资使用环节,实行农资配置也很有必要。

农资品牌垄断。即某一品牌系列农资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形成垄断经营。这种品牌垄断经销形式,如果是凭质量与服务取胜,无可厚非;如果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农资设置门槛或者利用补贴政策等,形成市场壁垒及非均衡竞争,这种垄断经营,则既有损农资市场发育,也不利于农资科技成果的交流转化与推广,是不可取的。

体制内垄断。一些农业生产经营载体,例如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某一大型农业生产项目等,对本组织、本社、本项目内所需农资统一购买、统一经营,即所谓的团购、集中采购,或者规定只能使用某一农资等,也有垄断经营之嫌;再则就是一些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与农资经销环节联合起来,采取行政手段,推动某一农资产品非竞争性地挤占市场;有的甚至就是农技人员充当农资经销商,向农户或者农业生产者销售特定的农资,实际上也是垄断经营。

笔者认为,农资垄断经营,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大潮当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首先,不利于农资市场发育。

垄断经营本身就是采取非正常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而农资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农业生产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农资区域市场只能由特定的经销商按照特定的形式供应特定的农资,农户和农业生产者对农资的选择没有余地,没了产品的多样性、没了竞争、没了优胜劣汰,势必阻滞区域农资市场发育。

其次,不利于农资科技创新。

农资垄断经营,肯定存在着保护和支持某一特定对象的因素,有的甚至还通过非竞争性行政手段,保护地方落后企业、低品质农资产业,不利于优势农资进入区域市场,难以使科技含量高、先进适用的农资产品与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相对接,区域内的农业科技创新力也难以激发,对区域农业产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形成阻滞,由此而使区域农业产业陷入被动地依赖于某一特定农资的恶性循环。

再者,不利于农产品品质提升。

农资垄断经营,久而久之,无论是农资品质、经销形式还是农业生产者对农资的使用,都会形成一定的习惯性,固定地认同于某一农资产品。然而,众所周知,农资对农产品的品质影响是很大的,一成不变的农资,不可能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特别是现在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生产,对农资的依附度高,而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更是农产品品质提升的基本要素和关键因素。农资垄断经营的局限性,必然会对农产品品质提升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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