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吴俊生)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对“红狮犸及图”商标的撤销裁定,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祥云集团)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此案于10月22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德国巴斯夫欧洲公司(简称巴斯夫)作为本案第三人同时参加庭审。由于控辩方在近似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大分歧,法庭将择日再行宣判。
今年4月6日,商评委裁定祥云集团注册的“红狮犸及图”商标与巴斯夫在先注册的“狮马牌”商标构成近似,决定撤销其在肥料等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此案系商评委裁定的第一起国内肥料企业和国外化工巨头之间的商标争议,因而备受业内和学界关注。
作为本案被告,商评委在庭审中坚持自己的裁决:争议商标“红狮犸及图”与引证商标“狮马牌”文字构成相近,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故构成近似商标。被告辩称,“红狮犸”的“红”只是修饰性词语,主体还是“狮犸”,并且在其图形指向中有“马”这种动物,因而与巴斯夫的“狮马牌”构成了混淆。
原告方祥云集团认为,被告裁定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庭依法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原告方称,“红狮犸”的“犸”实际上是一种非洲大象,与马在意义上显然不同,并且文字部分相近不等于商标整体近似。整体上,两商标之间还存在红色与黑色、手写字体与印刷黑体、有图与无图等诸多区别。
此外,原告代理人上海通达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侯化崇在庭审中还提出,“红狮犸及图”系湖北省著名商标,自1999年使用至今,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未在消费者中造成事实混淆,也未给巴斯夫的市场销售造成任何影响。
庭审结束后,祥云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评委的裁定未尊重市场现实。这位负责人称,如果一审不能胜诉,他们将继续上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副主编聂士海透露,现行商标争议裁定不尽合理,比如,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够细化、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且没有将商标实际应用的因素考虑在内等。他还建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尽可能避开国内外大企业品牌,不妨注册多个商标,以降低可能遭遇的侵权风险。
巴斯夫的“狮马牌”商标最早注册于1987年8月30日,祥云集团的“红狮犸”是2005年获得注册。2008年,巴斯夫以“红狮犸及图”与其名下商标“狮马牌”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对前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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