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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治超载出台新办法


本报讯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经营者超载最高罚款3万元。

新办法要求,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对违反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此外,该办法规定了超载运输处罚措施。 (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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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2/2010-03-02/318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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