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储库点
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以下简称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新疆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5)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用等级,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发行新疆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的,可通过租赁社会闲置仓容解决,租仓库点必须经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发行新疆分行共同审核确定,租赁社会仓容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执行。
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新疆分公司会同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提出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收购价格
委托库点白小麦、红小麦、混合小麦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均为每市斤1.18元,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委托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委托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和质量要求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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