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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合二为一


  日前,涉及我市近59万参保群体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按照《意见》规定,今年9月1日起,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合二为一,建立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市级统筹。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合医疗制度分别于2011年、2009年实施市级统筹。截至2012年5月,全市城医保和合参加人数为589282人。“在此基础上,我市整合城医保、合医疗两项制度,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保障范围、医保年度、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基金管理等,参保人员就医报销实现“一卡通”。

  2012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一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参保对象为:18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不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和18周岁以上在本市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市外户籍在本市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高等学校的学生;市外户籍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在筹资标准上,成年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3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10元。在报销待遇上,成年人因病住院,二级以下及相应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80%;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70%;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部分,报销55%;6万元以上,报销6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部分,报销4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成年人在市外我市未定点当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再按相应规定比例享受报销待遇。未成年人因病住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报销70%(二级以下及相应医疗机构支付8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80%;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同时,《意见》规定了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首次参保的报销10%;连续参保的报销2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35%。门诊特殊病种从原城医保的16种和合的18种统一扩大到20种,报销比例为:成年人报销50%,未成年人报销60%。《意见》还规定,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的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为75%。对于住院分娩、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待遇、健康体检待遇等,《意见》也进行了规定。

  “总的来说,新制度使城乡居民实现了市级统筹,保险待遇有较大提高。”医疗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以原合参保人为例,新制度的报销限额为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2年度封顶线为18.3万元,比合报销封顶线提高了8.3万元;原合不能报销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在可报销20%。此外,原城镇居保和合参保人群的住院报销比例均有一定幅度提高,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按照《意见》规定,我市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参保人员凭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和实施刷卡报销。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今年9月1日起,合系统并入社保系统,原合卡停用,原医保卡在市民卡使用5次后停用;2013年1月1日起,原医保卡全部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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