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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为基点 完善农民工就业促进制度


  以权利为基点完善农民工就业促进制度

  可以说,农民工权利在就业促进制度中的弱化现象,不仅不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不利于城乡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善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亟待从两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第一,应大力彰显农民工的就业权利。在相关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职业安定权、公共就业保障权以及就业知情权,并细化相关规则,夯实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同时,必须明确程序性权利,完善农民工就业权的救济制度,例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都是大有裨益的。当然,在强调农民个体权利的基础上,还应当注重农民集体权利的作用,尤其是注重通过农民的团结权来促进就业权的实现。事实上,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农民工会会员已经超过8000万,应在此基础上继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强化就业权的保障。只有农民工的权利得到彰显和保障,他们的意愿才可能更加得到重视,他们的利益才能被维护得更好。

  第二,应明确具体规则,规范政府行为。规则的完善,必须遵循目的原则和比例原则。目的原则要求政府的举措必须符合维护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平等就业、促进充分就业的目的。比例原则进一步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所有可能的选择中最佳的,该种措施的消极影响最小、不利后果最少。例如,《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有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须符合上述原则,不能以牺牲农民工的就业权利来实现那些一时一地的短期、局部利益;即便有必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也必须尊重农民工的意愿,符合劳动力要素流动规律,并以对农民工就业权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引导。在遵循目的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必须尽快细化那些模糊的、粗略的规定。只有明确原则、细化规则,才能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决策失误。

  总之,要通过给农民工权利定基调、加内容,给政府行为定底线、加边框,尽快矫治就业促进制度的诸多弊病,加速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切实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效改善城乡发展失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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