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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工”还是“农”


  卷起行囊,怀揣改变生活的梦想,一批批农民来到远离家乡的城市打工,于是“农民”与“工人”这两种以往表示社会经济身份的称谓结合而有了“农民工”。在今年的两会上,“农民工”问题再次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服务,逐步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让农民无论进城还是留乡,都能安居乐业、幸福生活,而不再是“候鸟”。

  法律规定要明细

  法律法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法律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保护规定还不够明确、不够细化。由于农民工具有无城市户籍、流动性高、就业不稳定等特点,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往往缺乏动力和压力认真对待农民工相关权益的保护,也没有制定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此外,劳动监察对象范围过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也使农民工就业权益的维护变得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于宁认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强化对农民工权益的司法、行政救济,让农民工不再继续遭受就业领域的不公平待遇。尤其是要尽可能地将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规范用工方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明确各级政府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的作用和相应法律责任,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

  维权能力要加强

  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是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与用工方的博弈中,农民工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等各个方面处于劣势,单个农民工的力量十分薄弱,无力与雇主就工作条件和工资报酬讨价还价。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认为,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单位组织、行政组织和发育不完善的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还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的社区组织、文化团体、福利组织等,都没能有效涵盖农民工。这凸显出农民工拥有自己的“集体发言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如果将分散的农民工组织起来,让他们成立农民工协会或者加入、组织工会,作为自己的“代言人”,既可以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也可以减轻对政府的依赖,进而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

  从目前的情况看,实现这一点有难度。一是因为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很难有资格在城市组建自己的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民间组织必须挂靠在正式单位那里,否则是得不到批准的,而农民工大多没有单位做基础。二是要找挂靠单位,必须要满足挂靠单位的组织要求和宗旨。农民工即使一开始找到挂靠单位,如果对方不以真正实现农村流动人口权益为自己服务的宗旨,结果还会被挂靠单位取缔挂靠关系,失去合法基础。

  社保制度要配套

  户籍制度的形成、强化、松动和改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变迁,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职业培训,还有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都与户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李彬认为,国家应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加快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以工业化、城镇化来带动农民工的市民化。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全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着力构建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险在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刘玉明认为,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农民工使自身的利益与城市的不断发展相协调,使农民工群体培养起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感、责任感,既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也使农民工有归属感。全国政协委员刘合炳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循序渐进,有轻重缓急之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真实需要。可以考虑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依据收入水平进行分层分类,逐步实现其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文化生活要丰富

  年青一代的新城市务工者除了要改变经济条件,还要有尊严,更希望能像城里人那样平等就业、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全国政协委员王晓认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是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在心理、文化等方面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加具体的帮助,为他们参与公共事务、志愿服务等创造更多机会,引导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和积极健康的心态,自立自强。多位委员呼吁,不能让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沦为“孤岛”、荒为“沙漠”,要关心他们的“文化低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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