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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多项就业新规公布 多措并举扶持就业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8000元税费,稳定就业满半年的外地农民工也可办失业,七类人员创办企业可申请最高 30万元的贷款……今后数年时间内,青岛城乡居民就业在政策上将得到更多扶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1日下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 乡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政府强化自身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通知内容,青岛市城乡居民在“十二五”期间将 享受到二十多项利好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在青岛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也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此证 在创业方面将享有税收减免政策。

    哪些群体属就业困难人员?

    本次通知完善了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制度,明确该群体是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 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和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 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可获得社保补贴

    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对市内四区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岗 位综合补贴;市财政给予基本四项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获得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对协保人员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一定就业补助;对因身体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招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

    通知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 同存续期间,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2011年后新招用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并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 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持《失业证》创业可减免税费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 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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