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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就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十一五”时期,我国以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就业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积极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就业形势随之严峻。我国及时制定实施应对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了 “发展经济拉动就业,帮扶企业稳定就业,政策扶持鼓励创业,重点人群统筹就业,特别培训提高技能,加强服务促进就业”等6个方面的组合性政策措施。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在这些政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下,2009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超过1100万人,集中解决了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全年外出就业农民工总数达1.4533亿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稳定了就业局势。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

  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在继续实施鼓励企业吸纳人员的减免税政策的同时,大大扩展了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减免税政策对象范围。这是继2005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的又一次就业税收政策重大调整。与以往政策相比,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有3个主要特点: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共补贴就业资金1597亿元,比“十五”时期的682亿元增加了915亿元,增幅为134%,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制度和体系,初步构建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4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络。过去5年,共提供就业服务3.3亿人次。这些就业服务包括全面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以技工学校为骨干,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培训网络等,为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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