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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弱势群体就业政府不妨“主动”些


“弱势群体”这个名称正式使用是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之后国内学术界开始普遍使用“弱势群体”一词。而“弱势就业群体”直到目前在我国尚没有正式的文件及官方界定,还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说法,但已经存在这样一个就业前、中、后期均处于相对弱势位置的劳动力群体。可以预见,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改善民生的趋势下,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将得到更多的重视和研究。

理论研究

在笔者看来,现阶段,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者、外来务工人员、应届大学生毕业群体、部分女性及残疾人群体等都可以纳入弱势就业群体范畴。弱势群体就业由于其自身特殊性,官方公布的劳动统计数字如就业率、劳动参与率等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其就业现状。这些统计数字往往低估了劳动力人口中处于失业或次就业的边缘性劳动者数量,例如部分大学生“被就业”使得官方统计的初次就业率大大高于实际就业率。

从国际上看,对于弱势就业群体的理论研究早已经开展。例如,2006年,英国贸易和工业部(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DTI)把“弱势就业群体”界定为:一些遭遇被剥夺就业权利的风险很高,又没有能力或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就业者。但是,笔者认为这个定义依然存在局限性,其核心仅仅着眼于就业者就业权利范围内的问题,而实际上,还应该包含人们找工作时的困难以及雇主和工人之间雇佣关系的平衡等问题。

总结来说,目前国外,对弱势就业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4个层面:一是从社会共同价值和直接感官角度来定性分析弱势就业;二是分析弱势就业的变迁趋势;三是分析弱势就业的流动与转换,包括弱势就业与充分就业之间的转换以及弱势就业不同层级或类型间的流动;四是探讨弱势就业及其可能造成的结果,包括经济贫困与福利损失、工作不满意程度以及另类就业形态等。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体现在第一、二层面上,基于经验和案例研究的多,实证和动态研究相对较少,尚没有对弱势群体就业形态进行合理规范的分类界定及建立科学有效的跟踪测评体系。

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影响弱势群体就业的因素包括性别、教育、产业与职业结构、经济景气与变迁等。从国外对弱势群体就业的理论研究及实际政策支持情况来看,发达国家都将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作为社会治理与安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并实施了综合应对策略,这些积极的治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的就业矛盾,对我国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也有借鉴作用。

——运用税收、产业、财政等宏观政策工具扩大社会对弱势就业群体的需求容量。如通过减税补贴等方式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劳动力就业结构实现优化,扩大消费性服务业等行业的就业容量,提高外出务工者、女性大学生等群体的就业水平。

——提高弱势就业群体的就业供给质量。通过财政补贴、向企业征税等方法筹集资金,开展对弱势就业人员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以提高这类人员的劳动技能,使之与企业用工需求相符合。

——政府直接或间接为弱势群体创造就业岗位。在发达国家,为解决一些长期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的问题,就通常是由政府出资,在一些部门直接创造就业岗位。这样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举例来说,当前我国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矛盾尤其突出,每年都有一些青年学生毕业即失业,大量潜在劳动力被闲置,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政府可以向这些青年学生提供优惠贷款或专项财政补贴,在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扶持学生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鼓励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培养人才、储备人才。

——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同化“体制内就业”与“体制外就业”。我国弱势群体就业与国外存在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其中最主要的差异主要有:一方面,国内需要安置就业的弱势群体数量众多,可能是其他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就业还受到户籍制度及“体制内就业”与“体制外就业”异化的影响。这两种突出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弱势群体在就业前后出现了比较独特的“体制弱势”现象,即找工作时可能受到户籍限制,找到工作后可能同工同岗不同酬,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受到冲击。因此,应该通过改革相关制度障碍,让农民工等群体享受市民化待遇,保障其就业利益,消除体制内就业与体制外就业差别,安抚弱势群体就业不平等心理,促成所有就业群体分享最大化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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