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组织返乡农民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制定我市农民工培训方案,全面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农民工培训计划,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通过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乡镇和社区远程培训工作平台建设,全面了解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状况和市场需求状况,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远程培训平台,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就近就地学习培训,逐步形成以县区就业培训中心和职教中心为龙头,以远程培训为基础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工作网络,丰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率。建立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半年评估制度,全年通报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对农民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一)加强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对农村当地户籍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试进入技工院校学习,延缓其就业时间,促进其实现带技能转移。对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省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学生本人2000元的学费补贴。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到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可参照执行上述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复转军人安置金列支。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二十二)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市政府要组织扩大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规模,以实训项目为载体,开展校企合作。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学生学员进企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课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实习场地、设备设施的利用率,解决学校(培训机构)实训师资水平不高的问题。要注重调动各类产业基地中企业的积极性,实行基础实训在学校(培训机构)、专项实训在企业的两段式实训,大力推广名师带徒、顶岗实习等实训模式。产业集群特色突出的产业基地,可将建立共享性的专业实训基地纳入建设规划。对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企业实训项目,要在企业优秀师资补助、实训能力建设、顶岗实习成本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
(二十三)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各类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衔接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学计划安排,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十四)继续做好特困群体培训援助。重点加强棚户区“一户一技工”培训、零就业家庭子女学历教育及残疾人培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单亲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学习的,可享受免费学历、技能培训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费培训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继续在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二十五)全面落实现有创业扶持政策。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兴办各种市场主体,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扩大现有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二十六)提供创业场地。县(区)政府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业场地,要把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商业、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等参加检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对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暂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要进一步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009年底前,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市级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300人以上,县(区)级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5户和100人以上,各产业基地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达到标准、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各高校要利用现有场地、设备、师资,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依托科技园、产业园、科研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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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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