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
(八)积极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对拟破产企业,除要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外,要提前介入、早作谋划,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以专门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实现转企就业。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开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在全市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和政府引导、培育市场服务领域等三方面的需要开发设置岗位。基层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质量检验、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等领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妇幼保健、农林水技术推广等领域。政府引导、培育市场服务岗位包括健康管理、公共营养、芳香保健、花艺环境设计、形象设计等市场潜力大的领域,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方面需求后提出岗位名录。上述岗位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区)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要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达到50%、县(区)机关达到30%。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进一步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除原有政策外,可享受如下政策:省市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乡镇机关职位,专门用于招录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报考我市乡(镇)机关公务员,享受笔试成绩加5分政策(考1科加2.5分);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对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享受总分加20分政策,其中外语加5分、专业课加5分、政治理论课加10分。从2009年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从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计划中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指标,解决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师资短缺问题。
(十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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