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着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技能与岗位不适应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就业,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进一步加大对地震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并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十七)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州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系列活动。加强城乡之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我州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
(十八)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九)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以县为单位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业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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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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