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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出台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


本报消息(首席记者 徐朝晖)记者昨日从市就业局获悉,《金华市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已出台,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将正式开始实施。

据市就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亮点颇多,一系列新政策是在《就业促进法》法律框架下制定的。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际,重点放在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上,并将之作为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新政策中,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享受期限有所放宽;就业困难群体从过去的四类人扩大到了九类人,而且列入帮扶重点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对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新政策不再区分企业类别,享受同等鼓励政策,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新政策特别强调,要将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及返乡农民工,作为当前就业扶持的主要对象,实行重点帮扶。


扶持政策享受期限延长

根据新规定,前一轮就业扶持政策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果在2008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各项扶持政策。


企业增岗位政府给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府将采取新增就业岗位奖励、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不同方式进行奖励扶持。

市区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的,按新办单位每招1名奖励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1名奖励500元的标准实行。享受该政策有三个前提:一是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

对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按企业平均工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就业困难群体扩至九类

在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中,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大到了九类人。

新界定的九类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保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按企业平均工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5%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和社区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招1名奖励1000元的标准实行。

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费的,可申报就业,给予上年度当地企业平均工资15%的社保补贴,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可再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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