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杨世建认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当然有设置年龄的自主权,可是企业设置年龄门槛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且年龄门槛必须和工作岗位性质本身的要求具有相关性。
有受访者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没有对“禁止年龄就业歧视”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因年龄就业遭到歧视,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很难获得法律保护。调查中,认为劳动法应该增设禁止“年龄就业歧视”条款的公众占82.8%。
对于当年没有被受理的年龄歧视案,杨世建说:“当年我提起诉讼时,也确实预见到了这种结果。这是因为我们国家还没有一部反歧视法,也没有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年龄歧视问题不可能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合理解决。”年龄歧视现象的合理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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