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我市在农民工子女入学、看病就医、养老保险及户籍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使“农民工”向城市“新市民”转化。
2001年,我市已取消临时工、合同工、外来工、本地工的区别,统一称为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城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交纳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险。
2003年,市政府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农民进城务工的社会保障,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和生育社会保障的权利。
为了有效疏通就业渠道,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我市还出台了《关于钟点工形式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钟点工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用工登记、劳动报酬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通过钟点工、季节工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
2006年,我市出台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对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就近安排入学。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民工融入城市提供了保障。(本报记者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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