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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就业环境 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构建和谐就业环境,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和重要途径,也是衡量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
  
  所谓就业环境,是指影响劳动者求职就业的一切因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构建和谐的就业环境,目的在于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创造基本的社会条件。劳动者的创业能力以及对创造社会财富所作的贡献有大有小,和谐的就业环境应当有助于人们各尽所能,为人们自主创业提供广阔空间,为人们以对社会的贡献来挣得收入和财产提供足够的制度保证,既可以使自主创业者的才能得到充分施展,又可以容许各种非正规就业在不断市场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城市也有立足之地。
  
  近年来,我国的就业环境已有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当前不和谐的就业环境表现仍比较突出:一是对劳动力采取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方式仍在延续。一些城市政府出于保护本城市人口就业的考虑,对农民工工种加以限制。这实质上反映了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的体制障碍依然存在。二是缺位的就业服务抑制了社会就业活力。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随意罚款或没收劳动者的谋生工具,损害了劳动者利益。三是存在片面的城市发展理念。有的地方为了使城市面貌迅速改观,急于将农贸市场改建为超市和连锁店,取缔小商小贩、人力车、载人摩托车、街头摊点、小店小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创业之门被堵塞了,生计更艰难。四是对非正规就业设置烦琐的审批程序和严格的登记制度,提高了就业门槛。五是劳务输出收费缺乏规范性规定,致使相关部门乱收费现象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解决。
  
  构建和谐的就业环境,实现对劳动力管理方式由直接支配和控制方式向以服务为主转变,其深刻意义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重塑劳动者与政府的关系。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只能为公共目的服务,为人民大众谋利益。不和谐的就业环境,既限制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又使劳动者不能成为自身劳动能力和行为的真正所有者。劳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只有政府不再直接控制劳动者个人,把直接管理转变到以服务为主的调控、监督和保护上来,使劳动者真正获得参与劳动力市场平等竞争的独立权利,使劳动者的创业、就业获得政府的优质服务,劳动者才能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当前,我国面临着新增劳动力增长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数量大、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等压力。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就业工作上,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和谐的就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完善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保证公平就业是《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消除就业歧视,确保劳动者不因民族、性别、年龄、地域、宗教信仰、身体残疾等因素而不能就业,尤其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和援助力度,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要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保障,采取免费培训、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措施,解决“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问题。要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要建立健全劳动者诉求机制、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企业审批制度、税收制度等限制了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发挥。政府应明确角色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要降低创业门槛。从融资担保、场地扶持等方面进一步降低门槛,完善扶持办法,在政策法规、开业资源、工作机制等多个层面营造有利于自主创业的和谐就业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倡导劳动致富、创业光荣的风尚,大力营造鼓励人们自主创业的舆论环境,使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多。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体系,为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税务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方面提供方便。要保护擅长创业的人才,形成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多,需要别人养的人越来越少的局面。通过改善创业环境,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意味着就业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而且意味着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多。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劳动力市场 群体 劳务输出 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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