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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答记者问


中国农机化导报:今年在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创新试点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今年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创新试点。购机款由农民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规律,自主商议、自行确定。

农业部、财政部规定,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4年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该试点的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份,要选择部分市县或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确实不具备试点条件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报请农业部、财政部审核。

为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效果,要求各地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为缓解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压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同时,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自主商定付款方式。

中国农机化导报:今年补贴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补贴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环节设置的次序和次数由各省确定。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程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对市县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中国农机化导报:今年如何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答: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省、地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农业部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两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逐台核实的机具范围和机具核实方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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